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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郑某甲灵,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云某某湖寨村楼背后188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作无逮捕必要,同年3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普宁市**院**,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灵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灵伙同同案人郑某丙、郑某丁桂(均已判决)经预谋后,于2013年2月份开始,共同出资向同村村民翁某甲、翁时文、翁某乙租用位于普宁市云某某湖寨村大水坑下的基本农田,后未经批准擅自将租用的农田以及自己的农田共27.5亩开挖成鱼塘养鱼,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经普宁市国土局资源局勘查:上述被非法占用的农田27.5亩被挖成挖鱼塘,经对照普宁市云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该地块地类为园地,全部是基本农田,不符规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普宁市国土资源局移送材料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普宁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普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类证明》、测绘图、现场勘测笔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户某某等;2.证人翁某甲、翁时文、翁某乙、郑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郑某甲灵伙同同案人郑某丙、郑某丁桂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其行为侵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赖XX

2019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取保候审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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