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曾用名:郑某乙、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1308281998********,出生日期:1998年**月**日,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路**号**号楼**室,现住址:石家庄某某学校校区学生宿舍。曾于2014年7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刘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1308252000********,出生日期:2000年**月**日,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沟**号,现住:石家庄某某学校学生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被井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1时许,徐某甲(另案处理)、郑某甲因手机损坏纠纷对唐某某(另案处理)不满,在班级微信群内挑衅唐某某,并约唐某某在学校操场见面,后唐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刘某乙(另案处理)及本宿舍的同学到男生宿舍门口后,唐某某在班级微信群内给徐某甲等人发信息告知对方已经出来,徐某甲、郑某甲看到信息后纠集苏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李某甲又纠集刘某丙(另案处理)、路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男生宿舍门口,在操场遛弯的刘某甲也主动来到男生宿舍门口。双方见面后,徐艺、郑某甲、刘安阳语言挑衅唐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双方相互对骂,后刘某乙持塑料饮料瓶击打刘某丁头部,双方发生斗殴。期间,李某甲、刘某甲、赵某某、刘某戊、路某某、苏某某、刘某乙、杨某某等人积极参与斗殴。造成杨某某轻伤二级,徐某甲、刘某丁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在校生证明、谅解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社会调查报告;2、证人陈某某、夏某某、李某乙、杨某甲、刘某戌、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同案徐某甲、李某甲、杨某某、唐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刘某丙、苏某某、路某某、刘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井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聚众结伙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东
检察官助理:杜娴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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