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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诈骗、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东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浙江省温岭市**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起,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建联大厦****室办公室开办了正正商务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网络宣传快速放贷、低息、放款条件宽等多名目吸引资金紧张的客户,贷款时向客户收取管理费、服务费、押金、GPS费、家访费、风险金、首期手续费等高达借款额30%的多种费用和高额的利息,并让客户书写承诺书、两份虚增借款金额并隐瞒实际利息的借条、签署空白的车辆质押合同等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如客户出现逾期还款、失联等情况,则肆意认定违约,对客户进行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拖车催收等多种催收方式,并伴有言语威胁。该恶势力团伙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份一天,卢某甲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6900元,要求还20期,每期500元。后卢某甲还款10000元。

2018年10月18日左右,卢某甲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要求其十期共还13000元。卢某甲还了两期2700元未再还款,郑某甲、郑某乙以“如果不还款,会上门催讨”、“抓到后会收拾其”等言语对卢某甲进行威胁,逼其还余款,但未果。

2、2018年9、10月左右一天,杨某某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要求其十期共还13000元。后杨某某还了一期就未再还款,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包某某以“再不还款会在温岭见一次打一次”等言语威胁杨某某,逼其还余款,但未果。

3、2018年11月份左右一天,方某甲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15000元,要求每天还利息230元,一个月内付清本息。方某甲还了1380元后未在还款。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等人先以“不还钱就来家里附近烧冥币给其”等言语威胁方某甲,后通过他人拿到方某甲车辆的GPS定位以及备用钥匙,将方某甲的车子私下开回,以“不还钱某某车子处理”进行威胁,要求还26000元。后方某甲被迫再还款22800元赎回车辆。

4、2018年11月23日,江某某向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借款10000元,江某某实际到手6700元,要求十期共还13000元。江某某还第十期时逾期,被告人包某某以“不还就去家里并打人”等言语进行威胁,江某某被迫微信转账1500元还款,含200元逾期费。

5、2019年3月30日,丁某某以浙JR7****北京现代汽车抵押,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35000元,实际到手21000元,要求二十期共还50000元。后丁某某共还款14期35000元。

 2019年6月11日,丁某某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40000元,要求还款45000元。后因丁某某还款45000元,但逾期,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机要求丁某某交逾期费6000元逾期费,未果。

2019年7月4日,丁某某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张某某等人借款35000元,要求还款40000元。后因丁某某未还款,张某某以“要来去丁某某家要钱”“将丁某某车子拖走”、“把葡萄园的葡萄拔了”等言语发信息来骚扰、恐吓丁某某,要求还款68000元,丁某某被逼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某1000元。

6、2019年5月6日、7月6日,胡某某两次共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14000元,要求归还20000元。后胡某某共还款20000元。同年7月31日,胡某某向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7000,要求还款10000元,后因案发未还。

7、2019年6月20日,赵某某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8800元,要求赵某某每天500元,还20天。后赵某某共还款11600元。同年6月30日左右,赵某某向郑某甲、包某某借款30000元,并将浙JH5****轿车抵押,实际到手21000元,要求十期还39000元。赵某某已经还款五六期,余款因案发未还。

8、2019年5月份的时候,程某甲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要求每天还500元,还20天。后程某乙还款10000元。同年6月18日,程某甲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7500元,每天还500元,还20天。后程某乙还款10000元。同年7月16日,程某乙去向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15000元,实际到手11500元,要求每天还750元,还20天。后程某乙还款15000元。

9、2019年6月19日,周某甲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10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要求还十期共13000元。后周某甲还款六期共8100元,含300元逾期费。

10、2019年5月29日,徐某某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25000元,实际到手16000,要求十五期共还39000元。后徐某某还款6000元左右。

11、2019年5月22日,谢某某通过中介介绍,向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等人借款20000元,实际到手14000元,要求十期共还26000元。后谢某某共计还款19200元。 

2019年8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甜蜜蜜果园水果店、本市城东街道建联大厦停车场、建联大厦****室抓获被告人郑某乙、包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包某某、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已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质押合同、承诺书、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查获的账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丁某某、程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采用滋扰、纠缠和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方式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郑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振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包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提讯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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