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0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立威,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杰南、区潮洪,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房,2010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房,2010年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村**里**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雪梅、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冯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1.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路**号厂房内,雇佣被告人欧某甲负责管理,对他人提供的标有假冒“3M”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杯进行加工,并收取人民币0.11至0.12元/个的加工费。期间,叶某某、欧某甲共为他人加工假冒”3M”注册商标9001、9002等型号口罩合计492000个,加工费合计人民币55740元。
2.2019年11月,叶某某委托被告人郑某甲在南海区**镇寻找新的生产场地,郑某甲冒用“杨某某”身份租用了该镇**村**路**号仓库。后叶某某、欧某甲等将加工口罩的机器搬到该仓库,郑某甲又将印有假冒”3M”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杯175200个运到该仓库。后因各种原因未进行加工生产。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郑某甲、叶某某、欧某甲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意趁疫情爆发期间生产、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牟利,并由叶某某、欧某甲生产加工,郑某甲负责销售。同月28日,欧某甲聘请被告人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去到上述仓库加工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次日,该仓库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叶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等6人,起获9001、9002、9010型号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14400个、印有假冒“3M”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种型号口罩杯及耳带、铝条、口罩打钉机等制假材料及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被起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价值合计人民币130800元。经侦查实验,现场起获的口罩杯、耳带、铝条等,能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9001、9002、9010等型号口罩160800个(参照同批成品鉴定价值,经统计,共价值人民币896400元)。
同月31日,郑某甲被抓获归案。次日,民警在郑某甲租用的用于包装口罩的南海区**镇**街**号仓库内,起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9001、9002等型号的口罩2450个,印有假冒“3M”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种型号口罩杯613500个、模具等制假材料及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被起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价值合计人民币23750元。
经检测,上述起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过滤率不达标,均为不合格产品。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0年1月,被告人郑某甲在南海区**镇**村**大街**巷**号仓库内,组织工人生产标有“3M”字样的伪劣口罩,并对外销售。期间,郑某甲向郑某乙销售上述口罩10500个,收取货款人民币51000元;向何某某销售上述口罩3000个,收取货款人民币18000元。同年2月1日,该仓库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3M”口罩1500个及生产材料、工具一批。
经检测,上述起获的“3M”口罩过滤率不达标,均为不合格产品。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9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接受郑某甲委托,在佛山市禅城区**五金塑料厂为其印刷标注有“3M”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共计30000个。2020年2月11日,冯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该五金塑料厂当场起获用于印制上述包装袋的印刷版棍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又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杨 炯
检 察 官:邵健忠
检 察 官:蔡美仪
检察官助理:邓家华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叶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村**里**街**号,联系方式1392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光盘三十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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