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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孙某乙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92********,辽宁省抚顺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白塔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92********,辽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白塔区**街和**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孙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21时50分,被害人魏某某徒步行至辽阳市白塔区公路社区锻压转盘附近,郑某甲驾驶银灰色现代轿车差点撞到魏某某,随后二人发生争执。郑某甲电话找来孙某乙,孙某乙到场后,询问魏某某时与魏某某发生争执,魏某某推了孙某乙胸口一下,郑某甲开始用拳头殴打魏某某面部,孙某乙上前阻拦郑某甲殴打魏某某未果,后孙某乙参与殴打魏某某。通过现场视频监控,孙某乙与魏某某胳膊缠绕,郑某甲用膝盖顶魏某某面部,孙某乙此时殴打魏某某后背。2019年4月23日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所鉴定,魏某某损伤程度(一)、眶壁骨折为轻伤一级,(二)、鼻骨及上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孙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郑某甲、孙某乙的供述。

辽阳襄平法医司法所的鉴定结论。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孙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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