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5********,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66********,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15日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3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民警依法到翁某某的亲戚郑某丙家中传唤涉嫌赌博的郑某丙,但郑某丙不在家,民警当场传唤了涉嫌销售假药的郑某丁(郑某丙的儿子),并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翁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在与被告人庄某甲的电话联系中,询问被告人庄某甲能否找关系帮忙争取为郑某丁取保候审和公安机关撤销上述案件;被告人庄某甲又联系被告人郑某甲,在被告人郑某甲表示能找关系帮忙上述请托事项但需要人民币30万元作为费用后,被告人庄某甲向翁某某反馈能帮忙上述请托事项但需要人民币35万元作为费用;翁某某同意支付上述费用,于同月24日晚上委托其朋友朱某某在朱某某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某某花园的家中,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5万元到被告人庄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6216****00000305393);同月25日,翁某某根据被告人庄某甲提供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23602014136998),委托其亲戚郑某戊到汕头市外马路工商银行外马支行将人民币30万元转账到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上述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庄某甲收到上述人民币5万元后占为己有;而被告人郑某甲收到上述人民币30万元后,将其中的人民币28万元转账到郑某己的账户,余款人民币2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同年10月22日,郑某丁被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翁某某询问了被告人庄某甲有关郑某丁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以及郑某丙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网追逃的情况,但被告人庄某甲毫不知情;被告人庄某甲又询问被告人郑某甲,被告人郑某甲也不知情。同年12月6日,郑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但被告人庄某甲也不知情。翁某某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收钱没有帮忙,多次质问被告人庄某甲并要求退钱,但被告人庄某甲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退还钱款并失联。
2015年1月12日,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0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的近亲属代被告人郑某甲将上述赃款人民币30万元退还给翁某某,被告人庄某甲的近亲属代被告人庄某甲将上述赃款人民币5万元退还给翁某某。翁某某对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均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翁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转换成文字,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流水记录、回复材料,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相关案情,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函、回函等;
2.证人翁某某、郑某己、郑某丙、朱某某、郑某戊、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物证检材信息、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
6.手机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手机取证报告光盘1张,被告人郑某甲的律师提交的电话录音光盘1张,办案民警与证人张某某的通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为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年6月15日
:
1.被告人郑某甲、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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