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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张某甲、郑某乙、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以下简称张某甲小),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11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郑某甲分别被“江西(真实身份不明)”、张某乙(另案处理)招募为“中信”(网址:13888.com)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并购买QQ机器人软件与该网络平台对接,利用微信群、QQ群开设网络赌博平台,组织他人利用“澳洲幸运5”、“重庆时时彩”的中奖号码私设赔率进行竞猜赌博,被告人郑某甲则从参赌人员下注的赌资中抽水及从赌博网站给上线代理的抽成中获利。

被告人郑某甲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以每天200元的酬金雇用被告人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由被告人张某甲(小)负责组建QQ群和拉人入群,通过QQ聊天方式招揽参赌人员以玩家身份在网站注册或投注,在QQ机器人后台创建虚拟账号引诱玩家充值,由被告人林某甲、郑某乙负责使用QQ机器人发布开奖信息和给玩家充值、提现,被告人郑某甲与张某乙亦通过关闭QQ机器人自己坐庄与玩家对赌。自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开设的赌场接受参赌人员晏某某、张某丙、何某某等数十人的投注共计8094.615811万元。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小)、郑某乙的支付宝及银行卡、微信与“江西”提供的“林某乙”账户结算赌资总计436.3235万元,自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通过被告人郑某乙、张某甲(小)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与被告人张某乙提供的“苏某某”、“林某丙”、“张某甲(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350525185********,以下简称张某甲大)”、“陈某某”账户结算赌资总计1140.3142万元。张某乙接收赌资后通过张某甲(大)、陈某某、林某丙、苏某某账户经潘某某、许某某等人账户最终流转到郭某某(另案处理)持有的账户中。其中被告人林某甲自2019年6月开始,参与开设赌场负责操作QQ机器人,仅通过支付宝便接受他人投注共计4138.869298万元。

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等人均于2020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甲共获取违法所得30万元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小)、郑某乙分别获取违法所得7万余元,被告人林某甲获取违法所得6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李某某、潘某某等20个银行账户内资金总计2927.5798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2.各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晏某某、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大)、陈某某、林某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被告人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帮助被告人郑某甲开设赌场,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均坦白犯罪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爱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小)、郑某乙、林某甲现均被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3.扣押、冻结的财物均由衡东县公安局暂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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