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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张某甲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2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8年6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1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5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事实

2016年5月9日,王某某(另案处理)为讨要欠款,纠集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平阳县**镇**村的汽车美容店,在该店内胁迫被害人林某甲归还欠款,并限制其离开。同日21时,苏某某纠集被告人郑某甲帮忙看守林某甲,约定第二日早上有人换其看守。随后,被告人郑某甲纠集李某某(另案处理)于同日21时40分许,前往该汽车美容店看守被害人林某甲。第二日9时某某,王某某伙同苏某某特等人与被告人郑某甲等人互换,并继续看守林某甲以及胁迫其归还欠款。当日下午,林某甲迫于压力,打电话给金某某让其帮忙还钱。当晚19时,金某某前来该汽车美容店协商还钱事宜。王某某等人见无法达成还款协议,遂用拳脚对林某甲、金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林某甲、金某某逃离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8年9月8日22时某某,被告人郑某甲在平阳县**店内,因不服从被害人林某乙管理,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场。被告人郑某甲在被告人张某甲到场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林某乙,被告人张某甲见状后上前用巴掌打林某乙一耳光。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右耳外伤致右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6周不能自行愈合,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4月18日被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非法拘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海军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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