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绰号“**”,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临安区**局退休干部,住临安区**镇**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临安区**镇**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村**号。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章某甲,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14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30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23日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1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赌博于2013年3月14日被处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4年5月2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6日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经商,住临安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3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8年6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号。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6年8月2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8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6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号。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昌化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谭某某、徐某某、巫某某、徐某乙、滕某某、柴某某、徐某甲、赵某甲、胡某某、凌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郑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胡某甲、方某某、叶某甲,并先后招揽、雇佣被告人凌某某、胡某乙、章某甲、谭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巫电二、滕某某、陈某某等有纹身、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及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柴某某等人,从事沙场经营、高利放贷等活动。在该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对内部进行分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郑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方某某、胡某甲、凌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临安区昌化等地,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聚众斗殴、高利转贷、非法采矿、赌博、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和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2年以来,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胡某甲、叶某甲等人,为追讨高利贷及逞强显威,通过纠集被告人凌某某、胡某乙、章某甲、谭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巫某某、滕某某、柴某某、徐某甲、赵某甲等人,在临安区**镇等地,向王某甲等近40名被害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纠缠、拦截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分别是: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甲以被害人王某甲等人销售河沙影响其生意为由,指使被告人胡某甲带人先后多次到临安区**镇**村**路畈处,进行言语威胁,拦阻被害人王某甲的运沙车辆,并采用堆填废料等方式阻止被害人王某甲经营沙场。
2.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许某甲在吃饭时因敬酒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郑某甲自认没有颜面,便纠集被告人胡某甲一同赶至临安区**镇**幢**号门口,由被告人胡某甲对被害人许某甲采用打巴掌、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后被旁人劝开。后被害人许某甲因害怕被继续找麻烦,通过他人邀请被告人郑某甲一同吃饭并道歉了事。
3.2012年12月7日傍晚,被告人郑某甲因被害人张某甲车辆停放在临安区**镇**路郑某甲家车库门口路边而借故生非,停放多辆车围堵住被害人张某甲的车辆。在被害人张某甲已赔礼道歉,出警民警从中协调的情况下仍拒绝让行,持续围堵被害人车辆达3小时。
4.2013年7月一天,被告人郑某甲在临安区**镇**饭店,因被害人童某甲未及时支付砂石余款而对被害人童某甲进行辱骂,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推打的方式对被害人童某甲进行殴打,遭被害人童某甲反抗被咬到手部后,被告人郑某甲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扬言要继续教训被害人童某甲。在被害人童某甲已赔付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胡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仍对被害人童某甲采用拳打脚踢方式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童某甲受伤。案发后,童某甲对胡某甲表示谅解。
5.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甲以徐某丙和被害人王某乙赌博输钱系王某乙诈赌为由,指使被告人胡某甲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向被害人王某乙讨要钱款20万元,后被告人胡某甲及所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在临安区**镇**贸易办公室内,对被害人王某乙采用打巴掌等方式进行殴打。案发后,王某乙对胡某甲表示谅解。
6.2013年下半年,因被害人童某丙未将其沙场转售给被告人郑某甲,被告人胡某甲得知后,在**镇一酒店门口路边,采用故意将点燃的香烟头弹在被害人童某丙脸部恐吓的方式发泄不满。
7.2014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因怀疑徐某丙与被害人许某乙有不正当关系,将被害人许某乙约至临安区**镇**路,并指使雷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对被害人许某乙进行殴打。后由被告人郑某甲安排被告人胡某甲出面调解,赔偿被害人许某乙1万元。
8.2014年年底,被告人郑某甲在徐某丙与其断绝不正当关系后,纠集被告人方某某等人赶至临安区徐某丙租房门口,采用踢门等方式进行滋扰。
9.201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因被害人郑某丙的朋友将车辆停放在临安区**镇**路郑某甲家车库门口路边而借故生非,停放车辆围堵郑某甲朋友的车辆。次日,被告人郑某甲发现被其所堵车辆已开走后,心生恼火,通过被告人方某某纠集来被告人章某甲、徐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矿泉水瓶戳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郑某丙。
10.2015年6月,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为向被害人马某甲催讨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徐某某、巫某某,采用跟随被害人马某甲至临安区**街道马某甲经营的小店内,以留宿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马某甲逼讨债务。
11.2015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为帮他人向被害人王某丙催讨债务,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巫某某先后两次到临安区**镇大桥北路被害人王某丙经营的饭店内,采用言语威胁、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丙逼债。
1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为向被害人方某丙催讨高利贷,指使被告人章某甲、胡某某、巫某某,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方某丙家,采用留宿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方某丙逼讨钱款。
13.2015年8月,被告人方某某为向被害人沈某某催讨债务,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巫某某到临安区昌化镇**街**号被害人沈某某家,采用在被害人家中静坐滋扰的方式逼讨债务。
14.2015年夏天,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为向被害人徐某己催讨高利贷,带领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滕某某等人,到临安区**镇**工地找到被害人徐某己,采用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徐某己逼讨债务。
15.2016年1月8日晚,被告人郑某甲为向被害人郑某丁催讨赌债,纠集被告人方某某、章某甲、胡某某等人,赶至临安区**镇**村被害人郑某丁家门口,采用喊口号、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郑某丁逼讨,直至被害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后离开。后被害人郑某丁亲属因害怕被告人郑某甲再次滋事,主动支付1万元给郑某甲。
16.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为向被害人余某丙催讨高利贷,带领被告人滕某某等人,在临安区**镇**路采用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余某丙逼讨债务。
17.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为向被害人舒某甲催讨债务,指使被告人章某甲等人,到临安区**镇**村**坦被害人舒某甲,采用上门滋扰、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逼讨债务。
18.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郑某甲为向被害人吴某乙催讨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凌某某等人到临安区**街道被害人吴某乙经营的店内,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吴某乙逼讨债务。
19.2016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为向被害人叶某乙催讨高利贷,在临安区**镇**投资办公室等地,指使古某某、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殴打、持凶器追逐等方式对被害人叶某乙逼讨债务。经民警出警,由冷某某赔偿被害人叶某乙医院费1500元后,双方和解。
20.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滕某某为向被害人周某某逼讨债务,多次带领或指使被告人章某甲、胡某某、徐某某等人,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周某某家、桐庐县**镇周某某岳父家中及周某某工地等处,采用言语威胁、砸防盗窗、拖挖机、跟随留宿、随意殴打等方式进行逼讨债务。
21.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为向被害人方某丁催讨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凌某某等人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方某丁家,采用言语威胁、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方某丁逼讨债务。
22.2016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赵某甲为向被害人王某丁催讨高利贷,先后多次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凌某某、谭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等人,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王某丁经营的厂里及家中,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丁逼讨债务。
23.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赵某甲为向被害人许某丙、程某甲夫妻催讨高利贷,先后多次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凌某某、谭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等人,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许某丙经营的厂里及家中,采用上门静坐、吵闹、言语威胁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许某丙、程某甲夫妻逼讨债务。
24.2016年5月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为向被害人王某戊催讨高利贷,先后多次指使被告人徐某甲、凌某某等人,多次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王某戊家及村委会,采用上门跟随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王某戊及家人逼讨债务。
25.2017年7月底,被告人郑某甲为向被害人柯某某催讨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凌某某、徐某甲到临安区**镇**街**号,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讨债务。
26.2017年9、10月,被告人郑某甲指使被告人凌某某向被害人方某甲催讨高利贷,后被告人凌某某先后2次在临安区**镇一咖啡店内以及一大排挡摊位,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方某甲逼讨债务。
27.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叶某甲为向被害人王某己催讨高利贷,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徐某乙、谭某某到临安区**镇**村王某己家,采用使用油漆在卷闸门上喷字等方式滋扰逼讨债务。后经民警调解。
28.2017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赵某甲为向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催讨高利贷,通过本人带领人员或指使被告人凌静、徐某甲等人,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家中,采用言语威胁、留宿滋扰等方式多次向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及其家人逼讨债务。
29.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赵某甲为向被害人方某乙、徐某庚催讨高利贷,先后多次带领或指使被告人徐某甲、凌某某、柴某某等人,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徐某庚家、**镇**村被害人方某乙家,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方某乙、徐某庚及其家人逼讨债务。
30.2017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为向被害人童某乙催讨高利贷,指使被告人凌静、柴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童某乙家经营的厂内,采用上门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童某乙及其家人逼讨债务。
31.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为向被害人陆某某催讨高利贷,通过被告人叶某甲纠集来被告人徐某乙、谭某某,先后2次到临安区**镇**幢**号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鸡血石店内,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向陆某某逼讨债务。
32.2018年5月24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在临安区**镇国石城一鸡血石店内与被害人黄某甲偶发口角,通过被告人叶某甲纠集来被告人谭某某、徐某乙等人赶至**镇**路**咖啡店门口附近,后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被害人黄某甲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黄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伤势达轻微伤标准。被告人谭某某、徐某乙因此曾被处行政拘留13日。
33.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甲为向被害人陈某丙催讨高利贷,采用短信威胁及伙同被告人谭某某到被害人陈某丙工作地门口当面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陈某丙逼讨债务。
34.2016年,被告人郑某甲在张某甲未能及时归还高利欠款后,让张某甲以其在河桥轧石场的股份作为担保并重新签借条,通过方某某以扬言要到轧石场强拉石料、闹事的方式,逼迫张某甲合伙人戴某甲、余某甲代为偿还债务,后被害人戴某甲等人被迫同意代为偿还欠款。之后,被告人郑某甲为迫使戴某甲等人及时支付钱款,又以安排车辆到轧石场拉石料霸占地磅等方式向被害人戴某甲、余某甲施压,后被害人戴某甲、余某甲迫于压力,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郑某甲7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于2018年10月28日向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赵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4月18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收条、账本、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出警记录、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王某庚、俞某某、洪某甲、陈某甲、郑某戊、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甲、许某甲、某甲、童某甲、王某乙、童某丙、许某乙、徐某丙、郑某乙、马某甲、王某丙、方某丙、沈某某、徐某己、郑某丁、余某丙、舒某甲、吴某乙、叶某乙、周某某、方某丁、王某丁、许某丙、王某戊、柯某某、方某乙、王某己、潘某甲、潘某乙、徐某庚、方某戊、童某乙、陆某某、黄某甲、陈某丙等人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凌某某、胡某甲、叶某甲、胡某乙、章某甲、谭某某、徐某丙、巫电二、徐某乙、滕某某、柴某某、徐某甲、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告知单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图片说明、临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图片说明,王某甲、王某乙、郑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13年7月一天,被告人郑某甲在临安区**镇**饭店,因被害人童某甲未及时支付砂石余款而对被害人童某甲进行辱骂,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推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童某甲,遭被害人童某甲反抗被咬到手部后,被告人郑某甲等人以要继续殴打被害人童某甲为要挟,要求被害人童某甲赔偿6万元。后胡某甲出面与被害人童某甲商谈,提出赔偿被告人郑某甲2.4万余元。后被害人童某甲因害怕被继续殴打,被迫支付2.4万元给被告人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门诊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丙、季某某、徐某辛、徐某壬、叶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童某甲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告知单等。
三、诈骗事实
1.2014年年底,被害人许某丙以月息6分向被告人郑某甲高利借款40万元。2015年10月,被害人许某丙为归还到期利息向被告人方某某借款。被告人方某某、郑某甲经预谋,由被告人方某某出面借款(实际仍为郑某甲的钱款)给许某丙归还郑某甲的利息,以左右手互换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许某丙债务。后被告人方某某出借10万元给被害人,在扣除利息后被害人许某丙到手9万元,许某丙将部分钱款归还欠郑某甲的利息,部分自用。至2015年11月,被害人许某丙向被告人方某某归还该笔1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1万元。2016年3月,在被告人郑某甲催讨高利贷后,被害人许某丙又至被告人方某某处借款,被告人方某某、郑某甲合谋又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许某丙的债务,在扣除1万元利息后被害人许某丙实际到手9万元,并全额支付给郑某甲用于归还前期借款。被害人许某丙在另行支付2万利息后,归还了该笔10万元借款。被告人郑某甲、方承忠诈骗既遂5万元。
2.2015年,被害人许某丁以月息6分向被告人郑某甲高利借款160万元。在被害人许某丁不能及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二人预谋,由被告人方某某出面借款(实际仍为郑某甲钱款)给许民丰归还郑某甲的利息,以左右手互换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许某丁债务。2015年7月,被害人许某丁经郑某甲介绍以月息1角2分从被告人方某某处借款6万元,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实际到手5.23万元,后该5.23万元由被告人方某某直接交给被告人郑某甲,用于抵扣被害人许某丁先前借款的利息。一个月后被害人许某丁将该笔6万元借款归还给被告人方某某。2015年8月,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又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许某丁的债务,由被告人方某某出借10万元,被害人实际到手9万元,后该9万元由被告人方某某直接交给被告人郑某甲,用于抵扣前期借款利息。被害人许某丁另行向方某某先后支付利息共计3.6万元,在得知系被设置套路后未再行支付利息,至2018年3月向方某某归还该笔10万元借款。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诈骗既遂5.37万元。
3.2015年,被害人王某戊以月息6-8分向被告人郑某甲高利借款40万元。在被害人王某戊不能及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二人预谋,由被告人方某某出面借款(实际仍为郑某甲钱款)给王某戊归还郑某甲的利息,以左右手互换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王某戊祥债务。2016年2月,被害人王某戊祥经郑某甲介绍至被告人方某某处借款7万元,扣除利息等费用实际到手6.25万元。其中4.8万元由被告人方某某直接交给郑某甲用于抵扣王某戊祥先前借款利息。被害人王某戊祥行向方某某支付1.35万元利息后归还了该笔7万元借款。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诈骗既遂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收条、账本等;
2.被害人许某丙、许某丁、王某戊陈述;
3.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
5.电子数据:光盘。
四、聚众斗殴事实
201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和被告人方某某因放高利贷合作纠纷而起争执,并邀约纠集人员斗殴。被告人郑某甲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及古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了彭某某、罗某某等数十人赶至杭州市临安区**镇,被告人方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章某甲、吴某甲等10余人,并安排被告人章某甲购买钢管等械具,安排被告人吴某甲等人驾车接送人员。后双方在赴约定地点过程中,因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处置,未实际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彭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章某甲、陈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
五、高利转贷事实
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为转贷牟利,以购买鸡血石为由,虚构与丁某甲的购销合同,并由杭州临安**食品有限公司担保,向临安农商银行**支行申请获得贷款100万元(贷款利率月息8.01‰)。后该笔贷款被被告人郑某甲以月息5分借贷给丁某甲。被告人郑某甲从中实际非法获利8万余元。
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郑某甲为转贷牟利,以购买鸡血石为名,虚构了与葛某某的购销合同,并由杭州临安**食品有限公司担保,再次向临安农商银行**支行申请获得贷款100万元(贷款利率月息5.5625‰)。后该笔贷款被被告人郑某甲以月息5分借贷60万元给丁庄江,被告人郑某甲从中实际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体营业户执照、贷款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账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甲、葛某某、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
5.电子数据:光盘。
六、赌博事实
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被告人方某庚、陈某戊(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纠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镇**街**号会所内,组织招揽赌博人员,以打麻将等形式聚众赌博128场,并以抽点的方式抽头渔利人民币7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郑某甲系赌场组织者,负责陪同赌博人员赌博提升赌场人气、负责对账,并从中分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邢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杨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七、非法采矿事实
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郑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经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仍租用临安**镇**村村民农田,并安排被告人胡某甲、徐某甲及胡某丁(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管理,雇佣人员在**镇**村的农田中擅自进行挖沙作业,期间共计挖沙1万余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30万余元,非法采挖沙子出售获利1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原砂销售价格咨询报告书、原砂密度参数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丁、吴某丙、寿某某、郭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胡某甲、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非法采砂方量估算报告等。
八、虚假诉讼事实
2015年以来,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合作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由被告人郑某甲负责出资,方某某负责出面出借资金,与借款人签订出借人、利息栏为空白的借款协议,并由方某某负责催讨。2015年期间,方某某分别高利借款给方某丙、舒某甲并签下借款协议,后方某丙、舒某甲归还全部借款,但未要回借款协议。被告人郑某甲在明知上述债务已结清的情况下,仍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未交给借款人的借款协议,在借条及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隐瞒借款人已归还本息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别是:
1. 2016年6月,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方某某已从舒某甲处实际收回全部借款金额,仍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借条,隐瞒借款人已归还本息的事实,向临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舒某甲归还4万元本金并支付0.2万余元违约金,致使法院开庭审理,主持调解,并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致舒某甲被迫再次归还该笔款项。
2. 2016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方某某已从方某丙处实际收回全部借款金额,仍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借条,隐瞒借款人已归还本息的事实,向临安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方某丙归还4万元本金并支付1万余元违约金,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致方某丙被司法拘留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起诉状、开庭笔录、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丙、何某某、舒某家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何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九、集团外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16年11月左右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受古某某纠集,为向被害人黄某乙逼讨赌债,赶至临安区**街**路口一咖啡店门口附近,对被害人黄某乙拳打脚踢实施殴打,并对被害人黄某乙强拉硬拽试图拉上车带离现场,在被害人拒绝后,又继续对被害人黄某乙实施殴打,并持刀恐吓逼迫被害人黄某乙归还赌债。直至被害人黄某乙承诺会及时归还赌债后才离开现场。
2.2017年5月8日晚,被告人凌某某为帮助他人向被害人吕某某催讨债务,伙同他人到临安区**镇**村被害人吕某某家,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吕某某逼讨债务。
3.2017年6月1日,被告人凌某某在临安区**镇**人民医院附近棋牌室,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张某乙,经民警调解,被告人凌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院记录、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出警记录、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乙、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吕某某、张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凌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高利转贷事实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叶某甲以其妻子陈某己的名义,虚构种植山核桃林的事实,由胡某乙担保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岗支行申请获得贷款50万元(年利率为7.395%)。2017年9月6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以月息4分至1.1角左右的利率,将贷款中的455726.3元高利转贷给胡某戊、张某甲、陈某丙及杜某某夫妇,从中实际非法获利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胡某乙、胡某戊、张某甲、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
5.电子数据:光盘。
(三)赌博事实
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非法获利,受章某丙(已判刑)纠集,伙同章某丁(已判刑)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苑**幢**室,招揽赌博人员采用“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5场,抽头获利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负责为赌场望风,参与5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丙、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章某丁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胡某甲、凌某某、叶某甲、胡某乙、章某甲、谭某某、徐某丙、巫某某、徐某乙、滕某某、柴某某、陈某某、徐某甲、赵某甲、吴某甲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郑某甲系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凌某某、胡某甲、叶某甲、胡某乙、章某甲、谭某某、徐某某、巫某某、徐某乙、滕某某、柴某某、徐某甲、赵某甲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胡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陈某某、章某甲、吴某甲结伙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方某某、章某甲系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陈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章某甲、吴某甲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本罪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郑某甲、叶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郑某甲、胡某甲、徐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徐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郑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胡某乙、徐某乙、谭某某、滕某某、巫某某、陈某某、凌某某系累犯,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胡某甲、叶某甲、章某甲、陈某某、徐某甲、吴某甲一人犯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 非
检 察 员:郑俊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方某某、胡某甲、凌某某、叶某甲、胡某乙、章某甲、谭某某、徐某甲、巫某某、徐某乙、滕某某、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赵某甲、吴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4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