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2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又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7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里**号,现租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现租住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间,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大亨互娱”俱乐部手机APP平台创建“好运来332222”房间开设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好运来聊天群”微信群、招募合伙人(拉手)等方式,组织、拉拢了郑某乙、陈某丙、陈某乙等人到其所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牛牛”、“拼三张”、“三公”等方式的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受被告人郑某甲的雇佣,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租住处通过互联网、手机终端等管理网络赌博平台,负责财务工作,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抽头、接收并结算赌资等。期间,被告人郑某甲等人通过他人的银行账户共接收参赌赌资1731950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78288元,其中被告人郑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7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郑某甲所得赃款人民币44127元、已扣押被告人郑某甲所得赃款人民币25400元;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已退出所得赃款。
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郑某甲、张某某分别在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村附近被长乐区公安局航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在长乐区**街道**村**号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照片、银行流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病历、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郑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郑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犯被告人郑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445页、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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