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211994********,中专文化,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后门**茶酒商行。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政和县,身份证号码3507251996********,高中文化,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县**镇**村**号。2020年3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7年3月29日至同年5月29日在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新媒体”工作,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至同年11月16日在台山市丽人医院门诊部“新媒体”工作。
罗某甲(另案处理)于2017年4月1日开始以每月3.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经营的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托管给林某甲(另案处理)经营。林某甲自2017年4月1日开始至2018年9月16日经营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期间,指使该门诊部使用“术中开发”模式运营,在内部设立“新媒体”部门,由门诊部购买手机和微信号,组织新媒体工作人员在微信上冒充貌美女性,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聊天,引诱男性的微信好友与聊天对象交男女朋友。一旦有人上钩要与聊天者交男女朋友,就以“处男女朋友需身体健康”为由诱骗男性至门诊部进行身体检查。如果男性微信好友如约前来检查,则由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开发”病人。通常,前来该门诊部就诊的有关病患者,先由导诊分流病人给不同的接诊医生。在给有关病患者做B超或检验时,接诊医生伙同B超、检验科工作人员篡改检验数据或虚构盆腔积液等结果,以夸大、虚构病情的方式诱骗病患者接受额外治疗。在妇科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采用往阴道塞入棉花或注射药物的方式伪造病症,欺骗女性病患者接受额外手术项目,或者利用检查时故意制造的疼痛,迫使女性病患者支付高额治疗费用;在男科手术过程中故意在割开包皮后谎称有囊肿、病毒感染需要额外治疗,拖延缝合包皮时间迫使男性病患者支付高额治疗费用。收费员在手术中途收取额外治疗费用后,手术医生继续进行手术,以酒精擦拭假扮完成了额外的“手术治疗”。病患者做完手术后若未能缴齐费用,护士则以插尿管和控制输液速度等方式防止病患者离开,直至缴清费用为止。
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有多名工作人员,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分为驻点经理、新媒体、接诊医生、手术医生、医生助理、护士、导医、收费员、会计、出纳等。被告人林某甲作为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的老板,招聘、指使他人在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内以术中开发病人的模式经营。张某甲(另案处理)受雇于被告人林某甲担任片区经理,于2017年4月1日开始经营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罗某甲(另案处理)是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的法人代表,当病患者意识到被侵害而投诉到卫计部门时,由罗某甲负责协调处理;詹某某、王某乙、汤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担任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的驻点经理,负责管理门诊部日常事务;娄某某(另案处理)是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新媒体的负责人,负责新媒体人员的工作安排与管理;被告人郑某甲、杨某某与彭某某、颜某某、谢某某、郑某乙、吴某某、魏某某、林某丙(均另案处理)是新媒体的工作人员,负责网上诱骗有关人员上钩的工作;张某丙(另案处理)为开展新媒体工作的人员提供微信号及计算新媒体工作人员的提成;谭某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作为接诊医生负责接诊,向病患者夸大、虚构病情,要求病患者增加手术项目;李某甲、黄某丙、吕某甲、吕某乙(均另案处理)是B超及检验科人员,4人按照医生指示篡改检验数值或虚构盆腔积液结果,配合医生欺骗病患者;谭某某和唐某某、梁某丙(均另案处理)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医生身份参与治疗并操作手术,在诊疗时虚构、夸大病情,骗取高额治疗费用,甚至在手术中故意弄痛病患者迫使病患者接受加价治疗;邢某某、阳某某、李某乙、田某某(均另案处理)是男科手术医生,在手术中割开包皮后谎称发现囊肿、病毒感染,故意拖延缝合包皮,迫使病患者接受加价治疗;甄某某(另案处理)是护士长,汪某某、赵某乙、梁某乙、李某丙、罗某乙、裘某某、赵某丁(均另案处理)是医生助理和护士,跟医生搭台做手术时配合医生虚构、夸大病情欺骗病患者,或者故意弄疼病患者迫使被害人接受加价治疗,并在手术后通过插尿管或控制输液速度等方式防止病患者未缴清费用而离开;梁某甲、黄某乙、黄某甲(均另案处理)是导医兼收费员,负责分流病患者给接诊医生,并根据医生的指令配合医生,在手术中途到手术室收费时带上盐水冒充医疗材料,欺骗病患者;黄某己、姚某某(均另案处理)是会计,负责协助驻点经理统计财务并计算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工作人员的工资、提成及分红;林某丁(另案处理)是出纳,负责给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提成及分红;黄某庚、赵某丙、赵某甲(均另案处理)是注册医生,向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担任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院长或负责人、修改病历并顶替无医生资格人员应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现已查明被告人郑某甲任职期间参与以下犯罪事实:
1、2017年4月23日,林某乙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囊肿、腋臭需要接受手术,共被敲诈勒索18068元。
2、2017年4月28日,黄某戊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囊肿需要接受手术,共被敲诈勒索13160元。
现已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任职期间参与以下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4月23日,林某乙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囊肿、腋臭需要接受手术,共被敲诈勒索18068元。
2、2017年4月28日,黄某戊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囊肿需要接受手术,共被敲诈勒索13160元。
3、2017年6月29日,余某乙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病毒感染需要接受额外手术,共被敲诈勒索25498元。
(二)诈骗罪
1、2017年6月3日,张某乙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病毒感染需要接受手术,共被诈骗10523元。
2、2017年7月23日,黄某丁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囊肿需要接受手术,共被诈骗6217元。
3、2017年11月5日,伍某某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前列腺发炎需要接受治疗,共被诈骗2061元。
4、2017年11月7日,宋某某被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前来进行检查,被谎称包皮过长、阴茎有囊肿和前列腺炎需要接受额外手术,共被诈骗10728元。
案发后,台山市公安局已冻结2名被告人及同案人银行账户总额人民币745939.58元。
2020年3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于福建省厦门市前往台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张某甲、詹某某、罗某甲、邢某某、赵某丙、娄某某、甄某某、梁某甲、黄某庚、黄某己、王某乙、梁某丙、阳某某、李某丙、姚某某、汪某某、赵某乙、汤某某、林某丁、梁某乙、赵某甲、罗某乙、吕某甲、裘某某、郑某乙、李某甲、吴某某、张某丙、赵某丁、彭某某、颜某某、李某乙、唐某某、魏某某、田某某、黄某乙、吕某乙、王某甲、黄某丙、谢某某、黄某甲、林某丙、林某甲、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林某乙、黄某戊、余某乙、张某乙、黄某丁、伍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丽人医院案冻结统计表;
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诈骗他人财物,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案人张某甲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长期纠集在一起,组织架构清晰,责职分工明确,在医疗行业内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郑某甲、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杨某某是新媒体工作人员,应按照其任职期间通过新媒体手段诱骗被害人上当的该部分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春华
2020年5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 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杨某某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十四册。
3、硬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由台山市公安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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