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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林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市场**幢**号;因赌博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赌博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非法营利,自2018年10月份开始,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巷**号其住宅内,通过手机微信软件收受参赌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均已行政处罚)、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后将收受投注及其本人下注的赌资一并转投至被告人郑某甲处,从中赚取投注额10%的退水。被告人郑某甲将从被告人林某某及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受的投注,通过互联网转投给同案人“阿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取投注额3%的退水。经查,至案发被告人林某某共收受“六合彩”外围网投注赌资人民币52483元,被告人郑某甲共收受“六合彩”外围网投注赌资人民币91479元。

被告人郑某甲、林某某均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1973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郑某甲、林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0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手机4部、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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