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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王某甲等3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滦南县**镇**小区**栋**门**室。2020年8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年8月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镇孟**村**街**号,现住河北省滦南县**镇**村。2020年8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年8月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滦南县**镇****栋**门**室。2020年8月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年8月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郑某甲、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为申办营业执照,经事先与被告人王某甲商量,二人到滦南县倴城镇步行商业街“宏文刻字店”刻一枚“滦南县**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宏文刻字店”的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了该印章,并在被告人郑某甲伪造的申报证明材料上盖章,后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持加盖伪造“滦南县**镇人民政府”印章的证明到滦南县审批局申办营业执照时,被审批局工作人员发现。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印章系伪造。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搜查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邸某某、郑某乙、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郑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郑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郑某甲、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郑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拥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小区**栋**门**室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甲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河北省滦南县**镇****栋**门**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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