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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章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违法犯罪经历:2011年01月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未执行);2011年05月因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03月因寻衅滋事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4年09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2日经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违法犯罪经历:2012年11月22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06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郑某甲、章某甲与章某丙(另案处理,下同)因在杨某某赌场内强行向杨某某讨要车费未果,故三人在前一天晚上为泄愤,随意将杨某某的车子损坏。第二天晚上,郑某甲、章某甲、章某丙三人又经商议,并事先准备二把西瓜刀,由徐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前往赌场。找到杨某某后章某丙、郑某甲、章某甲三人持械殴打杨某某,杨某某逃跑后郑某甲、章某丙又持刀追砍,后将杨某某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信息、安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郑某甲、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章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郑某甲系主犯、章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2020年5月28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50********)。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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