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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现住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受雇佣与同案人郑某乙(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销售、配送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被告人郑某甲、同案人郑某乙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手提包,被告人翁某某负责仓库配货,被告人郑某甲负责送货。2020年8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门口及楼下分别将被告人翁某某、郑某甲抓获归案,并在该216A房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2009个及手机3部。经统计,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货值合计人民币401800元。

截止2020年8月24日,涉案“GUCC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包、手提包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等物证(照片);

扣押清单等书证;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的供述;

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2009个、手机3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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