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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许某某等14人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赤壁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贻军,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易阳、曹书铭,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经营和和五金厂,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睿洲,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54********,汉族,文盲,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樟树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经营印刷厂,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林四季、黄倩雯,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在本市经营**机械厂,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大军,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许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易某某、金某某、彭某甲、黄某甲、罗某某、彭某乙、杨某某、彭某丙、张某某、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甲刚在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环市南路151号绿林园林公司一铁皮屋、塘厦镇莆心湖社区莆心肖大道23号盛坤机械厂、塘厦镇平山社区先锋路49号工业园一印刷厂四楼楼顶等地开设赌场,以赌“斗牛”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郑某甲、许某某拉扰被告人许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易某某等人入股;招募被告人金某某为赌场保管启动资金、水钱,用于赌场放贷,每次工资500元;招募被告人彭某甲为赌场把风,每次工资400元;招募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场介绍赌客、放贷,每次工资700元以上;招募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场里为赌客微信兑换现金、放贷,每次工资300元以上。被告人彭某乙、杨某某为塘厦镇环市南路151号绿林园林公司一铁皮屋的场地提供者,赌场在该铁皮屋经营期间,杨某某为赌场把风、打扫卫生,每次获得1000元好处费。彭某乙还找到被告人彭某丙,让彭某丙寻找其他赌博场所,彭某丙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提供塘厦镇平山社区先锋路49号工业园一印刷厂四楼楼顶作为赌博场所,张某某每次获得场地费800元以上,彭某丙获得场地介绍费200元至300元。被告人郑某乙为塘厦镇莆心湖社区莆心湖大道23号盛坤机械厂的场地提供者,每次获得场地费800元以上。

2019年12月30日凌晨,郑某甲、许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易某某、金某某、彭某甲、黄某甲、罗某某、彭某乙、杨某某在清湖头社区环市南路151号绿林园林公司一铁皮屋开设赌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抓获参赌人员15人,查获赌资13万余元(其中台面现金27600元,抽水现金18500元)。后民警根据线索,先后将郑某乙、张某某、彭某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赌资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及郑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许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易某某、金某某、彭某甲、黄某甲、罗某某、彭某乙、杨某某、彭某丙、张某某、郑某乙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许某某、邓某某、李某甲、易某某、金某某、彭某甲、黄某甲、罗某某、彭某乙、杨某某、彭某丙、张某某、郑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郑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许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邓某某、李某甲、易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金某某、彭某甲、黄某甲、罗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张某某、郑某乙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杨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等14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十一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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