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郑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禄劝**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8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李某甲、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禄劝**医院成立,位于禄劝县**街道办事处**路**号,该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付某某;2009年郑某乙入股,成为禄劝**医院主要负责人,同年赵某乙、李某乙(已故)加入成为股东,占股分别为付某某32%,郑某甲30%,李某乙19%,赵某乙19%。2014、2015年度,该医院经营管理实为院长郑某甲负责。
2014年、2015年间被告人郑某甲通过暗示和明确安排的方式,授意眼科医生赵某甲(不起诉)、护士李某甲(不起诉)利用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办理虚假住院出院手续,同时伪造虚假病历由赵某甲负责编造病历中医生负责的材料,李某甲负责编造病历中护士负责的材料,化验室安某某(不起诉)等人根据赵某甲、李某甲提供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修改其他病人身份信息后,根据其他人员的化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化验报告单交由赵某甲、李某甲伪造虚假病历;套取单病种白内障手术的医保资金。
经调查当事人或其关系人,郑某甲、赵某甲、李某甲、安某某等人共伪造虚假病历41份,每份套取医保资金3360元,共计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137760元。2020年10月13日,禄劝**医院已将郑某甲等人骗取的医保资金人民币137760元退回禄劝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资金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禄劝**医院伪造的41份病历、禄劝县医疗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费用结算明细表、昆明市费用结算信息、统计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岩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伪造病历的方式,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郑某甲三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俎广浩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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