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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丙等3人敲诈勒索、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6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8月26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10月31日。

辩护人曹某某、魏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8********,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某甲,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甲,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丁,曾用名郑某戊,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宿舍**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6年3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在本市江干区**幢**单元**室等地与被害人刘某乙签订了5万元虚高借款合同,并以刘某乙弟弟杨某某的汽车作为抵押,扣除头息、保证金、GPS安装费、服务费、上门费等费用后,刘某乙实际借得1.82万元。次月,因刘某乙无力还款,被告人以开走汽车为要挟,逼迫刘某乙还款6万元,4月中旬刘某乙被迫支付共计6万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共同非法获利4.18万元。

2.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等人先后多次与被害人蒋某某签订多份虚高借款合同,期间数次肆意认定违约(如还款时间限制分秒不差、禁止向他处借款等)用以“杀违约金”,并要求蒋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用以叠加垒高债务。经查,被害人蒋某某实际借款共计63万余元,实际还款共计99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共同非法获利36万余元。

3.2012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等人先后多次与被害人毛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期间,被告人数次叠加垒高债务,并用开走汽车、用车堵门、锁被害人经营的饭店大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言语威胁等手段胁迫被害人支付远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其中被告人郑某丁中途开始参与催讨。经查,被害人毛某某实际借款共计113.4万元,实际还款共计221.7万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108万余元。

二、诈骗罪

2014年8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等人与被害人葛某某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作虚假流水,扣除保证金、服务费等费用后,葛某某实际借得5万元。葛某某于2014年9月、10月、11月先后多次还款共计7.94万元,后被告人继续采用殴打滋扰葛某某儿子、家门口泼油漆等手段上门催讨。

综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共同非法获利2.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信息、短信记录、民事起诉材料、扣押清单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杨某某、郑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葛某某、蒋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扣押、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财付通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一人犯两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丙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丁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共8册附补充材料。

3. 辩护律师曹某某、魏某某联系电话1886817****;辩护律师周某甲联系电话1396819****,辩护律师刘某甲联系电话1381345****;辩护律师李某某联系电话138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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