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乙,曾用名郑某丙,绰号“色狼斌”,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9********,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10年8月10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6月21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1年7月4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7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8月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2年3月2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路**号。2018年11月1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安徽省蚌埠市某民房、江苏省淮安市盐峰商务酒店开设“六命”赌博场头。被告人郑某甲单独或伙同黄某某做庄、招揽王某甲、罗某甲等人在场头做庄,招揽林某某、陈某戊、高某某、王某乙(均已起诉)、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为群主在赌场内建立各自的“热线”微信赌博群。参赌人员施某甲、施某乙、屠某某、陈某乙、李某甲、冯某甲等人虽在台州市黄岩区等地,但在各自“热线”微信赌博群中进行实时下注,通过现场人员实时观看郑某甲的“六命”赌博场头视频,同步参与该赌场“六命”赌博。被告人郑某甲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及洪某某(已起诉)在场头打图;雇佣被告人郑某乙在场头发送拍摄现场赌博视频、并向各“热线”微信赌博群发送赌博现场视频;雇佣金某某(已起诉)在场头记账、分发筹码。期间,该赌场开设至少12场次,被告人郑某甲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52000余元。
2019年3月下旬至3月29日,被告人郑某乙明知被告人郑某甲在江苏省淮安市盐峰商务宾馆开设了“六命”赌博场头,仍在赌场内拍摄现场赌博视频并向各“热线”赌博群发送,至少9场次。期间,该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52000余元。
2019年3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郑某甲在江苏省淮安市盐峰商务宾馆开设了“六命”赌博场头,仍在赌场内建立“热线”微信赌博群,招揽施某丙、阮某某、任某某等台州籍人员参与赌博,至少4场次。期间,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45000余元,其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告人郑某甲在江苏省淮安市盐峰商务宾馆开设了“六命”赌博场头,仍帮助现场打图两天,至少3场次。期间,该赌场从庄家处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黄岩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郑某乙主动到黄岩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黄岩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新村被新前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丙、罗某乙、罗某甲、冯某乙、罗某丙、黄某某、施某甲、施某乙、屠某某、陈某乙、李某甲、孙某某、冯某甲、李某乙、付某某、葛某甲、王某戊、施某丙、阮某某、任某某、陈某丁、葛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伙洪某某、金,某某、施某丁、林某某、王某丁、季某某、戴某某、张某某、陈某戊、胡某某、项某某、王某乙、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头,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乙、陈某甲、吴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场头,仍帮助赌博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郑某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甲、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乙、陈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王欣童
检察官助理 王枥申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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