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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村**号。曾于2007年8月1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5年12月1日执行刑满被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袂花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我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报送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退回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四人于2019年初在郑某甲租住的茂名市茂南区**小区**房内通过经营网络赌博来获取利益。被告人郑某甲获得一家网络赌博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四人开始经营这个以“分摊”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博网站,上头网络庄家占股15%、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各占一定股份担任代理,并通过网络银行等方式收取赌资和“水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网络赌博网站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均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2020年2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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