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4********,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东**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东**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8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丁,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53********,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陆丰市**镇**村委会**村**东**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丁、郑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疫情防控秩序,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8日间,在被告人郑某丁位于陆丰市**镇**村委会**村的铁皮屋内合伙做庄接受参赌人员郑某戊、郑某己等二十多人下注赌博“暗保”,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8500元,并议定抽取非法获取利润用于购买香烟给郑某丁作为其提供场所的回报费。2020年1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博窝点时,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丙及参赌人员郑某己、郑某戊等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2571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主动退清赃款人民币4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无视国家法律,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松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丁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294****;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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