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决定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卷宗1册;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5日至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0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骑一辆摩托车在桂武高速二标段K113+411路段处(位于桂阳县余田乡江里村境内)拦停该高速施工项目部的送料车,随后又同赶来的项目部材料部长王某某因送料的问题发生矛盾。王某某拒绝由郑某甲等人送料到该施工工地。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在场的被告人郑某乙同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对王某某的司机付某某进行了殴打,造成付某某的眼睛和其他身体部位受伤。后经鉴定,付某某眼部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桂阳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到案说明及抓获、寄押出所证明、付某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郑某乙前科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丙、卢某某、李某某、姚某某、郑某丁、郑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煜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被告人郑某乙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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