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镇**村**组。2018年6月1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游小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乡**村**组。2018年5月2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陶岭镇东山岭村“平田洞”实施了“贫困户异地搬迁基础实施配套工程”,即在“平田洞”原来已经修好了的机耕道路面进行水泥硬化。2018年4月28日,施工队将东山岭自然村与楼下自然村有争议的30米左右长的路面硬化施工,引起了东山岭自然村村民的强烈不满。2018年4月30日,陶岭镇政府为防止事态扩大,组织挖机将该路段硬化的水泥挖毁恢复了原状。
2018年5月2日至10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多次在本村“东山岭自然村,村民互助群”微信群里,煽动、威胁要求东山岭自然村外出务工村民都要回来,向政府和楼下自然村要说法。2018年5月8日、9日,东山岭自然村外出务工人员总计约有100余人陆续回到村里。
2018年5月10日中午,东山岭自然村百余名村民聚集在平田洞,被告人郑某甲等人为了泄愤以及向楼下村示威,不听从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将机耕道旁的两盏太阳能路灯、两根水泥电线杆、一座水泥平板桥、10余米水渠损毁。
2018年5月11日下午,东山岭百余村民又聚集在平田洞,郑某丙、郑某丁等人将机耕道旁的一盏太阳能路灯损毁。
经新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根电线杆的价值825元;
三盏太阳能灯修复的费用为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价格认定结论书、路灯安装清单、发票等书证;2.证人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讯问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无事生非,损毁集体财物价值80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兴国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3册、讯问光盘1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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