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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郑某甲(乳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太和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在太和县**镇陈寨村委会老陈寨小学(陈某住处)内开设赌场,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十余天,每场纠集人员十余人。郑某甲联系陈某设置赌博场地、提供赌具,并安排郑某乙负责抽头,场均渔利金额二千余元,非法渔利二万余元。

2、2015年7、8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在太和县**镇**村委**村东北角的树行子内、树行子周围、郑某甲家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持续二十余天,每场纠集人员二十余人。郑某甲负责设置赌博场地、提供赌具及矿泉水、香烟等,并安排郑某乙负责抽头,场均渔利金额七千余元,非法渔利十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旭东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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