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乡**村**新村**号,户籍在福安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宁德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起,被告人郑某甲为牟取利益,从缪某某(已判决)处获取“北京赛车PK拾”、“幸运飞艇”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招揽他人进行网络赌博。该赌博网站依托中国福利彩票“PK拾”游戏等开奖结果,由参赌人员使用现金兑换后的赌博积分,通过押数字、大小、单双等形式,按不同赔率进行赌博。被告人郑某甲按照赌资流水资金的一定比例抽取渔利。郑某甲雇用郑某某、郑泽华(均已判决)运行“机器人”赌博软件,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资金结算服务,被告人郑某乙于2018年农历春节后受雇提供上述服务。该赌场运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共向上家缪某某转汇赌资6531360元,被告人郑某甲从中获利30000余元,被告人郑某乙领取工资500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乙在福安市**镇**路**号被抓获;同年9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缪某某、郑某某、郑泽华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供述;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38502****。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303页,检察卷壹册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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