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54********,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6********,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街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上述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5月14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甲与其兄弟郑某乙、郑某丙(另案处理)商议将其母亲温某某名下与他人存在林权争议的石城县**镇**村***山场开发搞种植,郑某乙、郑某丙均表示同意,后由郑某甲出面向石城县**林业工作站提出对**镇**村***山场林木采伐的申请,但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获批准。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请民工持油锯、柴刀等工具到**镇**村***山场砍伐林木,并由郑某丙出面雇请挖掘机开山皮整条带,后群众向石城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举报,经现场勘查后鉴定,此次**镇**村***山场被滥伐的林木共计191株,折合立木蓄积29.9013立方米。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到石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相关犯罪事实。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乙被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材料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3.被采伐林木蓄积鉴定意见书;4.证人郑某丁、许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上述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斌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郑某乙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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