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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郑某甲(**人),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汉族,文盲,农民,住曹某**镇**楼**村**楼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2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楼**村**楼村**号。因驾驶机动车未悬挂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5月3日被曹某公安局罚款四百五十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在曹某**镇**村高架桥南侧地头,盗窃吴某某的开封牌拖拉机1辆。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700元。

2.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在曹某**镇安仁集北桥南侧丁某的房屋内,盗窃“小天鹅牌”全自动滚筒洗衣机1台、“东北牌”蓄电池2块、“金保航牌”蓄电池1块、“保胜牌”蓄电池1块、大货车轮毂2幅。被盗物品价值2162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在曹某倪集街道办事处的“**商砼”站内,盗窃“保胜牌”蓄电池1块、“川西牌”蓄电池1块、“特博威牌”蓄电池2块、“瑞宇牌”蓄电池1块、“骆驼牌”蓄电池1块。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273元。

4.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乙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在曹某“**水泥厂”东500米处,盗窃崔某某货车上的“储劲王牌”蓄电池2块。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560元。

5.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乙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在曹某**镇**村村西头,盗窃李某某货车上的的“豪势牌”蓄电池2块。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26元。

6.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乙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在曹某古营集镇**供电所西200米处,盗窃黄某的“大运牌”摩托三轮车1辆、“常柴牌”柴油机1台。经曹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1350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盗窃共计6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371元。2020年4月27日,被盗财物除大货车轮毂2幅外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张学东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曹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6.辨认等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古营集镇安仁集西外环南路卡口枪机北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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