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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1996年5月17日,因盗窃被福建省龙岩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甲指使被告人郑某乙,到漳平市**镇**村**路**号黄某某的老房子内盗走1张老桌子,被告人郑某乙盗窃后直接用车将老桌子拉到被告人郑某甲家,被告人郑某甲以6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后又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将老桌子追回,现已归还失主。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老桌子为“清黑漆描金花卉纹木供桌”,属于一般文物。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桌子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2、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乙告诉被告人郑某甲,在漳平市象湖镇禄前村陈行自然村梅水坑附近的林某某家族的骨灰堂大厅内有2个石墩,被告人郑某甲到现场查看后同意以800元的价格收购。因人手不足,被告人郑某甲指使被告人郑某乙邀郑某丙(已死亡)一起去盗窃石墩。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郑某乙和郑某丙到被告人郑某甲家汇合后,携带千斤顶、撬棍、短锯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骨灰堂盗走2个石墩。被告人郑某乙和郑某丙驾驶摩托车载着这2个石墩在返回被告人郑某甲家的途中,被林某某发现并追赶,在漳平市**镇**村**村路段,被告人郑某乙和郑某丙驾驶的摩托车先后摔倒在地上,将摩托车、作案工具及盗窃的2个石墩丢弃在现场,后逃离现场。该2个石墩现已归还失主。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石墩为“民国八角形石柱础”,属于一般文物。经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石墩的市场价格为305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福建鑫八闽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关于石柱础和木供桌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乙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路**号;被告人郑某乙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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