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公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5********,汉族,初识文化,务农,现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其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71********,汉族,初识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甲为修建住房后门排水道,于2019年4月27日下午到周宁县**镇**街**号房屋旁边空坪,结伙盗走被害人翟某某放置该处的6根双壁波纹管和1根PVC管,随后又到周宁县**镇**路**号房屋门口,结伙盗走被害人翟某某放置该处的6根双壁波纹管。经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值累计人民币3305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得知周宁县公安局正在调查该案,遂于2019年4月29日主动到周宁县公安局浦源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周宁县李墩上夜班期间,接到周宁县公安局民警电话时,主动告知其所在地点并表示愿意接受调查,因无车辆无法前往,后乘坐公安机关派来接其的车辆到周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2019年4月30日,周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翟某某。被害人翟某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销售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郑某某、郑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翟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5.周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周价认定(2019)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累计人民币3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才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48948****。被告人郑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50502****。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周宁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515940****。
2、卷宗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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