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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等八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53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己,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更,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至4月份,被害人王某乙与河南**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承包清运驿城区**工程,在清运工作时,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更以该工程在其本村,应由他们承包为由阻挠清运工作,并向王某乙要求给付一定钱款后不再阻挠。王某乙被逼无奈于2017年4月5日,通过中间人叶某某、杜某某给上述八位被告人20000元现金和两条芙蓉王香烟后,清运渣土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事后上述八位被告人将财物予以私分。经鉴定,该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上述八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挠施工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八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甲、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郑某更,上述八位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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