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路**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创、郑某乙、李某某、郑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创、郑某乙、李某某、郑某丙等人在广州市荔湾区长堤街111号106胡桃里音乐酒馆内饮酒,被告人郑某甲创酒后将桌上的酒杯、酒瓶等物品扔向服务员,并将桌上的台灯扔向旁边,期间玻璃碎片、台灯砸到被害人潘某省、梁某业各自就坐的桌上,导致与被害人潘某省、梁某业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甲、李某某、郑某丙徒手对被害人潘某省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郑某乙持酒瓶殴打被害人梁某业头部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昏迷(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胡桃里音乐酒馆自报损失物品价值1780元及损失1957元营业款,合计损失3737元人民币;经价格鉴定被打烂的酒杯价值人民币163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被抓获,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郑某丙投案自首。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郑某丙到案后己赔偿被害人潘某省、梁某业和胡桃里音乐酒馆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痕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辉、毛某阳、张某清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省、梁某业的陈述;

5被告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郑某丙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

6.法医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郑某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某甲,如实供述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郑某丙归案后归某某如实供述如某某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李某某、郑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5月20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联系电话:1382849****)、郑某乙(联系电话:1806568****)、李某某(联系电话:1830768****)、郑某丙(联系电话:185887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