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住**镇**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月14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戊,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己,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庚,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漳浦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至20日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经共谋,先后在漳浦县深土镇埭厝村被告人郑某甲家中一楼及埭厝村旧小学内的铁皮房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十二生肖”,每次向庄家抽利人民币800元,共计得利人民币12800元。期间,被告人郑某丙受雇先后6次在该赌场内替庄家收付赌资,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2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郑某丁受雇利用其家位于村口的便利条件为该赌场望风,若有警车或陌生车辆进村,便向被告人郑某甲报信,约定每日报酬为人民币200元。2月17日至19日,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在该赌场合股坐庄,被告人林某甲占股50%,被告人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合占股50%,坐庄期间先后纠集林某乙、郑某辛、陈某某等20人参赌。
被告人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庚、郑某己先后于2019年4月16日、8月18日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深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郑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所得存缴凭证等书证;2. 证人林某某等19人的证言;3.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和场所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丙、郑某丁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郑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告人郑某乙具有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告人林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告人郑某戊、郑某庚、郑某己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某丙具有从犯、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被告人郑某丁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郑旺兴
检察官助理:黄佳雯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林某甲、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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