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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64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晋江市**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幢**梯**,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幢**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未执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室,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村**村**号,现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丙(曾用名:郑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康某某、谢某某、郑某丙、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4日已告知九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九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始,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一柬埔寨籍男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省开设“皇家牌九”赌博群供他人赌博,同时雇请被告人郑某乙在国内开设工作室拉人参赌。被告人郑某乙遂租住福建省晋江市**湾**幢**作为赌博工作室,并先后雇请被告人康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郑某丙为赌博群“发包手”,雇请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谢某某为赌博群“拉手”,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谢某某系在漳州市芗城区**医院**幢**室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至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郑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081.64元,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69153.93元;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84114.96元;被告人郑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62540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4450元;被告人康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郑某丙非法获利人民币740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傅某某6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等9人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康某某、谢某某、郑某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康某某、谢某某、郑某丙、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康某某、谢某某、郑某丙、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康某某、谢某某、郑某丙、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康某某、郑某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柒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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