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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以土地权属为其所有为由雇佣他人由被告人郑某乙带路和现场指挥将徐闻县锦和镇北港村村民粟某某的一间瓦房损毁。该瓦房系砖木结构,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砖木结构瓦房损失值款7980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06月02日12时许到徐闻县公安局锦和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郑某乙于2020年08月20日12时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共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检察官助理:李振清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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