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农民,案发前暂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大道**路**号**学院教职工**栋**单元**房。因涉嫌赌博罪, 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厚文,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农民,案发前暂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延长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 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农民,案发前暂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延长线**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农场**队,**学院学生,案发前暂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延长线**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吴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2019年1月25日至2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建立微信群(群昵称为“**班”、“**班”),利用重庆“时时彩”的开奖结果,以高于重庆时时彩的赔率吸引“彩民”,组织他人在网上购买“私彩”。郑某甲通过“**”、“**2”收取微信群中“彩民”投注号码及彩金,转给上家微信(昵称“**”)购买“私彩”,通过抽水(抽取彩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盈利;或者直接接单,与“彩民”对赌,从中盈利。中奖号码通过微信群发布,开奖后由郑某甲将奖金转给中奖的“彩民”。
当月,被告人郑某甲让被告人郑某乙(郑某甲堂弟)参与经营网络“私彩”。他们以海口市琼山区**路延长线**小区**栋**单元**房为据点,由郑某甲负责与上家联络,郑某乙负责联系“彩民”网上购买“私彩”。郑某乙将收取的“彩金”交给郑某甲,郑某甲每月支付郑某乙6000元工资,外加提成(至案发尚未领取过提成)。经郑某甲授意,郑某乙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6月5日先后招聘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加入,共同参与经营“私彩”,并约定王某某、吴某某月工资5000元。在郑某乙传授方法后,王某某、吴某某与郑某乙轮流上班接收“彩民”下注,并转向上家下注。同时,郑某乙还负责现场管理、财务管理和为吴某某、王某某发放工资。经司法会计鉴定,郑某甲收取“彩民”彩金人民币1195791.6元,从中盈利368800元。其中,郑某乙涉及彩金1064713.88元,王某某涉及彩金407163.88元,吴某某涉及彩金29629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银行流水账单、微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
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3.存储账单光盘两张;
4.司法会计鉴定;
5.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王某某、吴某某,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私彩”,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195791.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郑某甲非法经营额1195791.6元,郑某乙非法经营额1064713.88元,王某某非法经营额407163.88元,吴某某非法经营额296291.8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 若
书 记 员:陈建婷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公路**号,手机号码1821787****;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学院学生宿舍,手机号码1838983****;
3.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两张;
4.涉案财物见清单(卷1P29),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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