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乌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2007年7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000元,200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阿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2017年6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8000元,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大道**号。2017年6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8000元,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3月30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郑某某、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饭店负一楼聚霖茶府,组织潘某某、柯某某、李某某等人赌博,赵某某、程某某等20余人参与赌博,现场查获赌资数额计2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赵海勇、潘君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20余人赌博,现场查获赌资数额计27万余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彦明
书记员:任俊豪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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