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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镇**村委会**村**区**巷**号。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2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020533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镇**村委会**村**区**巷**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7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070124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住**镇**村委会**村**巷**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在本市**镇**KTV喝酒后离开至门口,见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说话,怀疑被嘲笑,遂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等人,致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被接报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郑某甲联系电话1379878****,保证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79880****。郑某乙联系电话1599955****,保证人欧某某联系电话1881957****。陈某某联系电话1348038****,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41037****。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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