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2018年11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昆明市晋宁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村委会**村**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2017年3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曾用名吴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街**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乡**路**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乡**街**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连城县人,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傅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4日公安机关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傅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相互邀约从福建省连城县至临沧市永德县准备偷越(国)边境至缅甸,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某甲安排被告人郑某乙、杨某某驾驶云******号面包车将吴某乙等6人从永德县载至镇康县**镇准备出境,在**镇**小区内被告人郑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傅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在**镇**小区**幢**单元**室及**小区对面的广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和郑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傅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傅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尚未出境缅甸即被查获,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九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吴某甲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乙、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乙、傅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村委会**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玐册,证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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