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赤城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赤城县**镇**村,因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赤城县白草镇白草村“占补平衡”土地整理项目完成并通过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验收。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组织蒯家营部分村民在村干部、镇政府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用石头标记、钉木桩、先行播种等方式聚众哄抢集体土地113.7亩,致使白草村委会之前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协议无法履行,村集体遭受损失22740元。2020年4月蒯家营村村民将分得土地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通知立案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缴款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退还土地证明、白草村村委会证明、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养殖专业合作社环评报告、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白草村委会会议记录、赤城县政府批复文件、土地租赁合同、白草村“占补平衡”项目土地承包协议、户籍证明;
2.证人栗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任某某、王某甲、蒯某甲、孙某甲、孙某乙、蒯某乙、杜某甲、耿某某、刘某乙、杜某乙、冀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乙、吴某甲、王某戊、郭某某、孙某丙、蒯某丙、刘某丙、吴某乙、高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王某戌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纠集部分村民哄抢村集体所有土地耕种,致使村集体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东
检察官助理:宋娉华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村,郑某甲联系电话:1883131****,郑某乙联系电话:1352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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