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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郑某乙诈骗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3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26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厦深铁路潮汕站区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公告厦深铁路潮汕站区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并严禁私自在上述用地范围内进行用地建设。上述《通告》发布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为非法获利,与同案人郑某丁、陈某甲(均另案处理)、郑某戊、郑某丙(均已死亡)合伙采用抢搭建构筑物的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事实列举如下:

1、2009年间,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伙同同案人郑某丁、郑某戊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郑某甲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的田地已被列入政府规划用地范围,仍合伙在上述田地上抢搭建面积为862.5平方米的简易棚房,后于2013年4月25日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9375元。作案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同案人将赃款瓜分。

2、2010年5、6月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郑某甲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田地已被列入政府规划用地范围,仍合伙于在上述田地上抢搭建面积为400平方米的简易铁棚。2011年,被告人郑某乙伙同同案人郑某丙为非法获利,也在被告人郑某乙与上述被告人郑某甲田地相邻的田地上,合伙抢搭建面积为300平方米的简易铁棚。2013年12月25日,因上述二个简易铁棚系乱搭乱建,被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同案人为非法获利,将上述二个被拆除的简易铁棚,以被告人郑某乙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款,并虚增简易铁棚面积为1100平方米,于2015年2月3日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2000元。作案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同案人将赃款瓜分。

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于2019年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告人郑某甲的家属已代其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郑某乙的家属已代其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38000元;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加强厦深铁路潮汕站区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构筑物补偿确认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丁、李某某、郑某己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人郑某甲、郑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乙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植

2020年4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涉案款物:赃款人民币38000元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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