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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陈某某等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875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另案处理),从广州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前往泰国。后四人以泰国清迈府直辖县塔萨拉地区**村**号作为诈骗窝点,组成诈骗犯罪团伙,以中国内地被害人为诈骗对象,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财物。该诈骗犯罪团伙的主要诈骗手法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推广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布招募刷单人员的信息,以招聘刷单人员为名引诱他人添加作案QQ号,寻找有刷单意向的被诈骗对象,当有人添加QQ号有意向参与刷单时,被告人首先会引诱被害人做第1单人民币100元的任务,随后通过支付宝向被害人返还人民币100元本金和人民币5元报酬,以此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会以刷单任务未完成本金无法退还、需要继续增加刷单任务量才能返款等众多借口,诱骗被害人不断提高刷单金额,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核实,现查明该诈骗团伙有以下具体犯罪事实:

1.2018年8月3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太和县被该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22500元。

2.2018年8月4日,被害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被该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4500元。

3.2018年8月4日,被害人郝某某在湖北省十堰市被该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64500元。

4.2018年8月6日,被害人杜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该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1500元。

5.2018年8月6日,被害人王某乙在福建省厦门市被该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支付宝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QQ账户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境外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一年十个月年至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十个月年至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美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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