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410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2010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加入“阿杰”(另案处理)在乐清麻将花APP中创建的茶楼,该茶楼以玩“大菠萝”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6月11日,共抽取头薪至少10610元。其中,被告人郑某甲茶楼占股四成,负责赌客资金结算及抽取头薪,被告人陈某甲茶楼占股一成,负责拉赌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乐清麻将花”APP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倪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晓福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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