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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串通投标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号。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获悉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矿建及开采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标的人民币101986.06万元),联系并借用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投标期间,郑某甲伙同张某甲(已起诉)对连云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投标标书进行核对及制定商务报价。期间,郑某甲通过其关联账户分别向连云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各支付人民币80万元串标好处费。2015年12月24日,该项目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777号)开标,该5家公司均未中标。

2015年底至2016年初,张某乙(另案处理)获悉乐清市**建设工程及城西大道建设工程一期即将招标,与张某丙、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合伙参与该工程投标,并通过**建设公司的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郑某甲帮其介绍公司串通投标。郑某甲帮张某乙等人联系**有限公司和**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标的价格人民币7411.10万元),并收取人民币30万元联络好处费。最后,张某乙等人联系的**建设公司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账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协议书、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章程、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招标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全省旅馆住宿人员登记、招投标资料、户籍证明、人员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张某丙、胡某某、崔某某、李某甲、周某甲、张某丁、陈某甲、王某甲、程某某、胡某某、张某丁、魏某某、芦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陈某乙、王某丙、卢某某、张某戊、高某某、陈某丙、李某某、汪某某、张某己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人员陈某丁、穆某某、张某甲、顾某某、李某乙、郑某丙、张某丙、羊某某、黄某某、张某乙、魏某某、王某丁、周某乙、郑某丁等的供述和辩解 ;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市场管理秩序,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楠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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