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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串通投标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9月2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郑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5日止,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郑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5日止,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甲的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9日,湖北省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S229 竹溪县水向公路天宝至瓦沧段改扩建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人郑某甲为承接该项目,通过李某甲分别借到江西**工程集团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通过江某某借到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确定所借资质公司的投标报价,安排他人制作投标文件,并安排他人向上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各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48万元。2015年5月25日,该项目由被告人郑某甲所借资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828.94万元投标价格中标,之后,被告人郑某甲对该项目进行施工,获得较大数额的非法所得。

    2018年1月,湖北省竹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318省道竹溪县天宝至泉溪段改建工程TQL-1标段”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郑某甲为承接该项目,通过他人分别借到浙江省衢州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确定所借资质公司的投标报价,安排他人制作投标文件,并安排他人向上述三家公司各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8年2月1日,该项目TQL-1标段由另一投标单位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2697.767114万元的投标价格中标。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工程资质,仍主动与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寻求合作,以联合施工形式向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总造价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最终达到承揽该项目的目的。之后,被告人郑某甲对该项目进行施工,获得较大数额的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山东**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318省道竹溪县天宝至泉溪段改建工程TQL-1标段相关账目及资金结算相关凭证、项目联合施工协议书等资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湖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竹溪县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编号C20150525005)、S229竹溪县水向公路天宝至瓦沧段改扩建路面工程施工项目TW-2标段评标结果公示、报名汇总表、保证金到账明细等资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提供的唐某某农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打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提供的熊某某、郑某甲、柯某某、李某甲的建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打印件,湖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郑某甲、柯某某、郭某某的农商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打印件,黄梅县公安局梅公(经)冻财字[2019]88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提供的郑某甲建行账户电子数据打印件、柯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2、证人柯某某、张某某、陶某某、李某甲、凌某某、李某乙、郭某某、江某某、郑某乙、曲某某、韩某某、马某某、梅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为承揽项目借用多家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并在投标过程中为扩大中标几率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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