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0785199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2020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粤J3****小型轿车由恩平市君堂圩镇长堤往五福堂村方向行驶横过圣堂圩镇新南路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让行,与沿圣堂镇新南路由江洲圩水电桥方向往X559线方向行驶的粤JB****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倒地、摩托车驾驶员郑某乙重伤及摩托车搭乘员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郑某甲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肇事的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在原有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引起代谢功能紊乱,导致呼吸循坏衰竭死亡;被害人郑某乙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郑某丙、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法尧

检察官助理:林盛国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