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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3********,广东省阳西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阳西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时52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粤Y39****牌号小客车沿282省道从阳西县儒洞镇往新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82省道36KM+700M处,与同向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杨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甲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杨某某因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郑某甲支付赔偿款47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2019年4月6日6时许,郑某甲到阳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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