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3********,广东省阳西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阳西县**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时52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粤Y39****牌号小客车沿282省道从阳西县儒洞镇往新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282省道36KM+700M处,与同向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杨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甲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杨某某因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郑某甲支付赔偿款47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2019年4月6日6时许,郑某甲到阳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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