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全椒县**镇**城**幢**单元**室。被告人郑某甲因犯强奸罪于1989年11月20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无证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吴敬梓路从城东往大转盘方向行驶,行至吴敬梓路与港口路交口100米碧云美食城路段人行横道时,由于疏于观察,撞到正在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郑某乙,致郑某某受伤。被告人郑某甲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郑某乙送到全椒县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后,为了逃避处罚,没有留下任何信息,悄悄地驾驶摩托车离开县医院,并绕道去建筑工地上班。该事故经全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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