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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驾驶行车制动性能差且加装车篷的防盗备案编号“RA65****”二轮电动车,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路驶往洲前村方向。19时34分许,车辆行经马陶线9km+710m即瑞安市陶山镇岱西村地段,车头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肖某某,造成肖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驾车逃逸,于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9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肖某某两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两侧脑室少量积血、寰枢关节半脱位,临床行左侧额颞顶开颅血肿清除加骨瓣还纳术等治疗,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已支付50000元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五查一联系”结果审核表、归案经过、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补充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补充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587****)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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