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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3********,初中文化程度,海南**公司销售员,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房**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市场**房。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律师徐晓影,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琼A3****号长安牌小型汽车载弟弟郑某乙沿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22时9分许,郑某甲驾驶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市场人行横道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某步行自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郑某甲未停车让行,导致该车前部碰撞到王某某身体右侧,造成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腔部严重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郑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5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由郑某甲赔偿人民币95万元。同日王某某的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郑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A3****号长安牌小型汽车;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 证人郑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赟  

书 记 员:邓宇婷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涉案小汽车已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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