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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50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陕AD****8小型轿车沿本市后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沁园花都小区附近时,与道路北侧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邱某某、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某、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郑某甲具有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某、秦某某无该事故责任。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系车祸外伤诱发哮喘持续发作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外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关系为同等原因。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以下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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